一、基础教育课程标准体现国家对不同阶段学生在知识、技能、能力、态度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国家课程标准规定了课程的性质、任务以及课程内容的框架和要点,既是国家管理和评价课程的基础,也是教材编写、教师教学和评估考试的依据。
二、制定国家课程标准,应根据基础教育的任务、教育基本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考虑学生终身学习和发展所必需的基本素质。要结合各门类课程特点,渗透对学生思想品德、人文精神和科学精神方面的要求。制定课程标准,还要高度重视现代信息技术和其他高新技术对于教育的深刻影响,兼顾课程内容和实施手段的同步创新。
三、制定基础教育三个学段的国家课程标准的原则分别是:
1. 制定《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的原则: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起始阶段,幼儿园应依据幼儿身心发展的特点和教育规律,坚持保教结合和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的原则,与家庭和社区密切配合,培养幼儿良好的行为习惯,保护和启发幼儿的好奇心和求知欲,促进幼儿健康发育,在幸福的童年生活中,实现身心全面和谐的发展。
2. 制定义务教育阶段课程标准的原则:义务教育阶段的课程标准应体现普及性、基础性和发展性。义务教育是国家依法为每个适龄少年儿童提供的基础的教育,其课程应面向每一个学生,其标准是绝大多数学生能够达到的。要进一步增强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义务教育的课程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性。课程内容和要求应该是基础的,不能被任意扩大、拔高。课程应具有发展性,着眼于学生的终身学习。应适应儿童发展的不同需要,给学生全面、丰富的发展留有充足的时间和空间,有利于学生自主、多样、持续地发展。
3. 制定普通高中课程标准的原则:普通高中教育要为学生具备进入学习化社会所必需的各种能力打基础;为学生进一步接受高等教育打基础;为学生具备面对社会就业所需要的生存能力、实践能力和创造能力打基础。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在水平上应有层次性,在科目种类上应多样化,具有选择性,以保证学生获得更多的选择和发展的机会。
4. 基础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应对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实施全面发展的教育,补偿其生理和心理缺陷,使他们具备一定的生活能力、社会交往能力,掌握初步的劳动技能,为他们适应社会,自立、自强奠定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