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女教职工婚育政策的有关规定

  各村校、幼儿园、中心校各室:
  为维护女教职工的正当权益,保障女教职工的身心健康,正常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婚姻法》和地方各级政府的有关政策,结合赵小实际情况,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凡女教职工(含在册在编、镇合同、村幼师)具备二证(结婚证、生育证)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
  1、婚假一般为3天,晚婚假增加7天(以结婚证书的日期计算)。
  2、产假:女教职工产假需凭医生证明,符合生育计划的为享受产假90天(含产前休假,一般为预产期前15天),晚育增加30天,难产等增加15天。特殊情况的需提前产假,凭医院证明按病假处理。
  3、流产、节育、上环、结扎等的休息时间按上级规定执行。(无措施人流按病假处理,费用自负)
  4、办理结婚证、生育证和参加婚检、产检等原则上不得影响工作,如遇特殊情况,按事假处理。
  5、生育二胎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本规定所有假期天数均包含双休日、节假日。
  二、生育保险按上级规定实行最高限额报销(限国家办理生育保险的事业单位在册在编人员)。
  1、顺产:3000元。
  2、难产:5000元。
  3、如遇特殊情况,由校行政、女职工委员会讨论决定。
  三、全体女教职工要顾全大局,以事业为重,发扬奉献精神,以主人翁的态度为确保学校的正常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作出贡献。
  四、本规定若遇与上级有关新政策不符的,均按上级政策执行。
  五、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作者:Admin
来自:本校自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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